关于资助教师购置笔记本电脑的实施办法

索取号:发布时间:2010-06-30公开类别:主动公开发布者:信息公开浏览次数:779

随着学校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无线网络已实现教学办公区域全覆盖,多媒体教室已占教室数三分之一,课程中心和基于网络的教学平台已经建成,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全校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促进教育内容、教学手段和方法现代化,加快网络资源的建设与应用,学校决定分批资助教师购置笔记本电脑,特制订此办法。

一、资助对象:进校已满一年、考核合格的在编专职教师。已经按沪建院科〔2007〕2号文购买过笔记本电脑的“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获得教师以及已用纵向教学和科研经费购买过笔记本电脑的教师,暂不列入本次资助范围。

二、资助额度:2000元。购买笔记本电脑的其余费用由购置者个人出资,或用纵向经费支付。

三、购置方式:由各系部根据本系部实际情况,制定分批购置计划,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一)集体统一购置:由各系部统一申请交实践教学管理中心办理手续,由集团供应部购买。维修事宜按供应商与我校协商的条款办理。

(二)个人自主购置:凭购机发票到实践教学管理中心办理有关手续,经审核后报销2000元,维修事宜由个人处理。

(三)如教师个人已购买笔记本电脑且用于科研教学等用途,由教师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和学校同意,教师可凭购机原始发票按第2)款办理补贴手续。

(四)如教师个人已购买笔记本电脑用于科研教学等用途,但无法提供购机原始发票,或认为确实不需购买者,可提出书面申请放弃学校购机补贴。

四、产权归属:

(一)由学校资助购置的笔记本电脑须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登记入帐,所有权归学校所有,使用权归教师个人。3年后如教师仍在学校工作,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实践教学管理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后,电脑所有权归教师个人。

如3年期间教师因离职等原因离开学校,教师需按5年折旧期限交纳现金补偿(计算年限从学校实践教学管理中心办理电脑入库手续开始算起),电脑所有权提前归教师个人。

(二)个人未出资购置的笔记本电脑所有权归学校所有,教师办理借用手续。

五、资助经费由各系部本专科教学业务费列支。

六、按此办法购置笔记本电脑的教师不再配备台式电脑,原配台式电脑由实践教学管理中心酌情收回。条件成熟后多媒体教室将不配置教师机,由上课教师自带笔记本电脑授课。

七、原沪建院科〔2007〕2号文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终止执行。

八、此办法由实践教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上海建桥学院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