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桥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索取号:G0301402003-2015-0017发布时间:2015-11-02公开类别:主动公开发布者:徐皓刚浏览次数:1590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由后勤保卫处在原《上海建桥学院交通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建桥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现面向全校内部征求意见。

相关意见建议可于2015年11月12日前反馈至校长办公室,联系人:黄成金。电子邮箱:bgs@gench.edu.cn


校长办公室

2015年11月2日



上海建桥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保护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原则:依法管理、以人为本、服务师生、保障安全。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确保车辆行驶安全通畅,实现车辆有序停放,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内容:机动车进出管理、机动车停放管理、非机动车管理、交通事故处理、道路及交通设施管理等。

第五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范围:上海建桥学院校园内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动车进出管理

第六条 各类机动车须凭出入证从允许车辆通行的校门与道口进出。禁止外来车辆借道穿行。禁止无牌无证车辆驶入校园。

第七条 学校公务活动,涉及重要接待任务和多辆车通行,应事先通报保卫处,由保卫处安排引导进出。

第八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通讯维修车、供水供电抢修车、环境监测车、卫生防疫检测车、金融押运车、邮件运送车、垃圾清运车、殡葬车等特种车辆,门卫查验后直接放行,做好登记。

第九条 施工与设备安装车辆出入校园,车主须提出书面申请,建设(管理)单位审查(确定作业时间、区域)后签署意见,保卫处复核(指定行车路线)后发放临时通行证,门卫凭证放行。施工与设备安装车辆务必按指定行车路线行驶。

第十条 机动车辆携带学校贵重物品和仪器设备出校门,驾驶人须主动出示并递交相关单位的有效证明,门卫查验后予以放行。

第十一条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设定的标志和路线文明行驶,主动避让行人。不得超过限定时速,禁止在校园鸣笛(特种车辆例外)。

第十二条 禁止在校园内练习和试驾机动车辆。

第三章 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有序停放在学校指定停车场与划定停车位,确保道路与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四条严禁在校园主干道、次干道、人行道、消防通道上违规停放车辆。

第十五条学校保卫处采取人防与技防相结合的方式对停放在学校指定停车场与划定停车位的车辆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对违规停放车辆,学校保卫处张贴告示提醒车主改正,对多次违规者,保卫处将设置黑名单禁止车辆驶入并视情节联系执法单位采取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在校园停车场停放期间若发生被盗,经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认定后,停车场管理部门依法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章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八条驾驶非机动车进出校园大门,应下车推行,主动配合门卫管理。

第十九条非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须遵守交通法规,控制车辆速度,严禁驾驶车辆在机动车道上追逐、做危险动作。

第二十条非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区域,摆放整齐有序,严禁乱停乱放。

第五章道路及交通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校园道路要保证车辆和行人能够安全通行,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占道经营。

第二十二条校园道路维修施工前,管理单位应将施工方案(计划)通报保卫处,施工期间,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夜间须安装提示灯。

第二十三条学校保卫处在校园内规范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其他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园内设置任何交通标志或设施。

第二十四条车辆驾驶人和校内其他人员应爱护校园交通设施,不得损坏、移动、遮盖、涂改交通设施。

第二十五条施工与其他活动,若影响交通设施使用,须及时通报保卫处,并采取临时性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事后应立即恢复交通设施原状。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应第一时间抢救伤员,并及时报告公安交警部门与学校保卫处。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保卫处接警后,应立即派员赴现场进行处置,维护现场秩序,协助交警部门勘查取证,指导当事人按程序处理,维护合法权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建桥学院交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