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桥学院新生纳入上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实施要点

索取号:G0301208000-2016-0011发布时间:2016-01-05公开类别:主动公开发布者:陈少东浏览次数:545

为做好我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落实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文件精神和要求,自2011新学年起,上海市将全市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新生纳入上海市城镇居民医保制度。我校全日制大学新生医疗保障按如下内容实施。

第一、医疗保障对象和期限

自2011新学年起,本校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专科生(统称“大学生”)可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的,则停止享受;办理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仍可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新大学生的个人医保缴费

根据国家规定,新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须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标准与上海城镇居民中小学生一样,2011年是每人每年80元。以后要随着居民医保中小学生的标准同步调整。

每年80元的个人医保缴费将每年的学杂费中扣取。

第三、新大学生的医疗保障待遇

(一)新大学生在本校医院普通门急诊的医疗费,个人自负每次不超过10%。

(二)新大学生经学校转诊到校外医院就诊和住院的医疗待遇与本市城镇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接轨,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具体是:

1.新大学生经学校转诊到校外门诊或者急诊就医的,其医疗费设置起付线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65%,个人自负3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55%,个人自负4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50%,个人自负50%。

2.新大学生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发生的医疗费,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其余50%由个人自负。

第四、大学生就医方式和结算办法

(一)根据市里大学生住院定点医疗(急诊住院除外)的规定,大学生因生病住院,需要到学校的定点医院(具体医院名单请开学后向辅导员了解)。可以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印制的住院结算凭证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后,向指定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二)大学生在外省市发生急诊住院,或因病等休学期间需要在外省市住院医疗时,要到所在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其本人垫付后,并在出院或治疗6个月内,提交给学校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三)大学生在本市普通门诊实行学校医务部门就诊或者转诊医疗的办法。经学校转诊在上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上海或外省市因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因病等休学期间在外省市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先由其本人垫付后,再回学校按规定报销。

第五、患大病重病大学生的医疗待遇

对于患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大病的新大学生,大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100元;一级医院50元),超过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补助

一是上海市低保家庭新大学生的个人缴费及门急诊起付线享受上海市政府补助,具体办法按照《关于本市城镇低保家庭成员参加本市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及门诊起付线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1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符合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条件新大学生的个人缴费及门急诊起付线补助,将由学校的大学生帮困补助金给予补助解决。

三是新大学生个人自负医疗费有困难的,将由学校给予帮助。

第七、其他

(一)学校将医疗帮困纳入大学生帮困助学范围,按帮困程序办理和资助。同时,学校鼓励学生自愿参加“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校园意外伤害保险”等。

(二)大学生纳入上海市居民医保后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管理,按照上海市居民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三)大学生纳入上海市居民医保设置过渡期,从2011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止,过度期结束后,所有大学生医疗待遇、个人缴费按照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解释权在上海建桥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最终解释权在上海市医保局、上海市教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