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2018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的通知

索取号:G0300507001-2018-1350发布时间:2018-09-17公开类别:主动公开发布者:吴傲阳浏览次数:1138

各学院: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按照《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沪财教〔2014〕40号)和《上海建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SJQU-WI-XS-012)的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8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计划的通知》(沪教委学〔2018〕3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校2017-2018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参见《上海建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SJQU-WI-XS-012)的规定。摘录如下: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原则上在同学年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奖学金;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六)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七)学生社区综合表现优良;

(八)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困难;

同等条件下,获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雷锋奖章等荣誉的可优先评选。

凡在该学年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资格:

(一)因违规违纪受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弄虚作假,开具的困难证明材料与事实情况不符;

(三)平时生活中存有不合理的高消费行为,生活上铺张浪费,无勤俭节约意识。

二、评选流程

按照个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学院初审并公示、学生处复审并公示、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向市教委上报评审建议名单的流程进行。详见《上海建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三、名额分配

以2018年7月统计的在籍学生人数为基数,综合考虑学院中西部学生人数,以及当学年困难认定的学生人数,各学院名额分配如下:

学院

分配名额

信息技术学院

93

机电学院

52

新闻传播学院

52

外国语学院

50

商学院

206

艺术设计学院

31

珠宝学院

22

职业技术学院

59

合计

565

四、评选要求

各学院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照《上海建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进行评选。原则上必须完全符合评定条件,如个别学生存在非常特殊的情况,必须先提交书面的特殊情况说明材料,学院签署意见后送交学生处审批。

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作为学院“三奖”(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统筹。

各学院资助工作联络人负责具体协调,收集全院申报学生的《2017-2018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通过申报系统打印),检查无误后报送学生处;初审名单汇总表(纸质版,可通过系统打印)一并报送。

各学院资助工作联络人负责指导、督促本学院相关学生和辅导员进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审批,辅导员、学院应严格按照要求填写推荐意见。

五、时间节点

第一阶段:即日起至9月28日,学生申请,辅导员初审,学院公示、审核。期间将安排时间指导师生登陆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信息化工作平台进行网上申请、审批。

第二阶段:9月29日至10月12日,学校评审,公示、由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在此期间,学院通过系统打印申请表,学生本人、辅导员及学院分别签字、盖章,检查无误后,将申请表送交学生处。学生处整理相关材料,完成系统审核和纸质材料的报送。



上海建桥学院

201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