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条例

索取号:发布时间:2010-01-12公开类别:主动公开发布者:徐皓刚浏览次数:778

一、上海建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五至十七人组成,每届任期一般为四年,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秘书长一人。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学位办公室暂设在教务处。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及有经验的从事本科教学工作的教师。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是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聘任由学校确定,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报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备案。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系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任期一般为四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系提出,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为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秘书一名。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对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有关学位授予的问题有裁决权;

(四)审定本校授予学位的文件并检查执行情况;

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审查学士学位的申请,提出是否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提出撤销因违反规定授予学位或错授学位的建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表决;

六、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有效工作对保证我校的学位授予质量至关重要。凡因某种原因,无力承担此项工作的成员应及时进行调整,调整的程序按产生的程序进行。

【文号】沪建院教〔2010〕2号 【发文时间】2010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