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桥学院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索取号:G0301201000-2012-0014发布时间:2016-09-05公开类别:主动公开发布者:陈少东浏览次数:146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师生员工在校园内的安全、维护院内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确保院内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防止和杜绝在院内交通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校内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二章 行人

第二条 行人一般应在道路右侧或人行道上行走。行人在校内主干道上行走时不应多人并排行走或占道围堆谈话、阻碍交通。

第三条 不准在道路上打球、踢球、溜冰、追逐嬉戏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四条 行人穿越道路应注意来住车辆,不应在道路上随意穿行。

第三章 非机动车

第五条 非机动车在校内主干道上行驶时应在道路右侧骑行,不准反道逆行。

第六条 严禁骑车追逐;严禁双手离把、搭肩骑行;严禁攀扶行驶中的车辆同行;严禁在人行道、绿化地、骑车、练车。严禁骑自行车带人行驶。

第七条 自行车进出本院各大门必须下车推行。

第八条 非机动车在院内停放必须在黄线区内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第九条 禁止在各教学楼内、办公楼内、宿舍楼内停放车辆。

第四章 机动车

第十条 本院各单位所辖各种车辆进出院门一律减速行驶。

第十一条 非本院机动车辆需进入院内,一律在院门口填写会客登记,方可进出院门。

第十二条 凡进入学院内的机动车辆,应主动停车接受门卫的询问或检查,进入院内必须遵守院内道路管理,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机动车应当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

第十三条 车辆〔含摩托车、电动车〕进入院区各道必须减速缓行,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第十四条 机动车在院内禁止呜号、禁止超车。

第十五条 禁止在院内练驾车辆(除指定地点外)、禁止无证驾驶、禁止在院内试车。

第十六条 上课时间禁止重型施工车辆进入教学区。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应当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得随意乱停。

第十八条 机动车在主干道上、下客(货)时,允许靠边短暂顺停,驾驶员不准离去,不准影响其它车辆和人流通行。

第十九条 大型活动时车辆行驶、停放须服从值勤人员统一指挥。

第二十条 非本校机动车,一般禁止在校园内停放过夜,特殊情况,应到后保科办理登记后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一条 出租车原则上不准进校,遇到特殊情况,如:接送病人、装载仪器设备、下大雨等,须经门卫同意进出。

第二十二条 门卫有权对出校车辆进行检查,有权不准可疑车辆出校,并交后保科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凡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除遵守〈城市交通规则〉外,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和校园道路上所设交通标志和禁令标志,听从校园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自觉维护校园交通安全。

第二十四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规追究,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遵照执行。

 

上海建桥学院办公室

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