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桥学院校园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索取号:G0301201000-2014-0005发布时间:2015-08-12公开类别:主动公开发布者:陈少东浏览次数:12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结合本校的特点,为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和学校设施、设备及公共财物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火灾预防

1、校园建设中,要充分考虑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修,未经消防管理部门的批准,不得随意改动消防设施。

2、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使用,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3、教学实验、实训、生产、检修、施工,动用明火,必须按规范程序操作,特殊工种(锅炉、电焊等)必须操证上岗,燃油、燃气、电气管道、阀门、开关要进行每月不得少于二次的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每次、每日工作、使用结束后,落实专人检查是否关闭所有设备、设施,并做好接班、检查、检修记录。

4、重大活动,填充气球、燃放烟火爆竹,必须事先报校保卫部门,经审核同意方能实施。

5、学生寝室、教室、校内各办公场所不准点蜡烛,师生欲办生日等庆祝活动,请事先与校后勤保卫科联系,租用食堂餐厅,由教室或学校专职人员负责监管。

6、校内空调、电加热、取暖器等设备,由所在部门、教研室、班级负责专人保管、使用,未经校资产管理处登记、同意,一律不准使用以上各类电气取暖设备。

7、校内施工人员(包括外来施工队伍)未经校资产管理处同意,不准在校园内借用电气、取暖设备,不准进行餐饮加工等。

二、消防监督

1、学校后期保卫科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公安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2、对消防器材、设备的配置、管理、保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校内的工程建设,生活设施改造,重大团体性活动,提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规定和要求。

4、对日常教学的有关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和学生在校上课,住宿中的防火安全工作的规定和要求。

5、对各类特殊工种在岗人员的有效操作证件,负责查验、登记,负责明火作业的审批、监督。

6、负责配合消防部门对火灾、火警事故的调查、鉴定和处理。

7、根据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负责义务消防队和安全员的法规教育和业务指导。

三、消防组织

1、各学院、部门和处室由一名领导为本部门防火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工作,按校部要求,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做好消防监督、检查、整改工作。

2、部门的火警苗子和火警事故必须及时向校后勤保卫科报告,情况紧急要及时向“119”报警。

3、全校师生员工都有义务及时灭火、抢救生命和物资,校后勤保卫科与报警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指挥自救、扑救工作。

4、校后勤保卫科部门要及时向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处置火警情况和处理结果。

5、处置火警中,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延误扑救工作,违者将以失职、渎职处理,后果严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6、对消防管理工作做出贡献,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报校领导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