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桥学院学术行为规范办法

2024-01-112965索取号:G0301602000-2014-0002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校教学和科学研究事业,营造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等文件精神,并结合上海建桥学院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建桥学院各类人员(在编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以及所有以上海建桥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二、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上海建桥学院各类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时应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注重学术创新,加强团队协作,坚持诚实守信,强化法制观念。

(二)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的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次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负主要责任。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五)认真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公正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职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六)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七)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八)在上海建桥学院工作、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的发表,完成单位应署名上海建桥学院。

(九)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上海建桥学院各类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违反下列学术道德规范:

(一)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三)重复发表并计算自己的研究成果。

(四)在填写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五)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

(六)在未实际参加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权力将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对正常的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三、学校职责

第五条学校在维护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师生员工做广泛的宣传。

(二)在教职员工人事录用、学术晋升、项目申请和考核评估过程中,认真审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按程序进行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确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责任人,按本规范第七条处理。对有人检举揭发,经过调查核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同时,保障各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五)学校管理部门对于不得泄露的讨论、评审内容应予以保密。

四、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六条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要进行认真调查和审理:

(一)上海建桥学院科研处应在接到举报或发现学术道德问题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程序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科研处不受理匿名举报。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学术道德问题,科研处一般应在正式立项调查之日起的六十个工作日内认定有关事实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科研处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学术道德调查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有关人员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科研处人员及调查工作小组成员与有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者应回避。

(四)科研处及调查工作小组应本着负责的态度进行审议,在确认学术道德问题时,应根据本规范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对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建议。

(五)科研处应先将审议结果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当事人,如有关当事人无异议,再提交学校。如果有关当事人对审议结果或处理建议有异议,科研处应予以复议,最后将复议结果提交学校。

第七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在接到科研处的建议后,对有关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理:

(一)学校给予纪律处分以外处理的,应制作处理决定书,并送达有关当事人,有关当事人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可向学校或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处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学校或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异议。

(二)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处理的,依照上海建桥学院有关教职工和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程序进行。

(三)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五、惩戒标准

第八条依据本规范规定的程序,经查实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校内人员,视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撤消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校内奖励,依法取消相关资格,并可单处或并处下列惩罚措施: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或专利权的人员,学校将视情节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引起法律事端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校将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二)对于违反本规范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可以给予训诫,在人事录用和学术晋升等方面不予录用或晋升,驳回项目申请,调离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奖项、奖励撤销、撤回,考核评估降级;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课处行政处分。

(三)将违反学术规范情况及时通告相关机构,包括资助机构、经费来源机构,合作机构、合作研究人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或部门、与被举报人有关的期刊编辑部、出版机构、专业学会等。

六、附则

第九条学术规范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建设。本规范将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修订和完善,以便保证各项工作的公正、规范。

第十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生效日之前发生的违反学术道德问题的审查不适用本规范。本规范由上海建桥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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