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24-04-201866索取号:G0300111001-2016-0009



第一章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高等学校教代会暂行条例》《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上海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上海建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我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

第三条教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保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团结和动员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改革与发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和谐与科学发展。

第四条教代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校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依法组织教职工通过教代会等形式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通过各种途径增强教职工代表素质,提高教代会运行质量,做好领导与教职工群众沟通与协调工作。

第二章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学校章程、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事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他学校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用聘任制实施方案、绩效工资改革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生活福利制度、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向教代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事项有: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教代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校级重要奖项的评选情况;

接受监督的事项有: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社会保险金缴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年金等);

(四)选举民主管理专门小组成员;选举、罢免和评议董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

(五)民主评议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校长以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教育教职工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校长以及学校行政系统应当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尊重教代会的职权以及通过的决议,及时处理教职工代表提案,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为教代会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提供条件和保障。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养;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在教学、管理、服务育人中发挥较好作用,为人师表;

(三)愿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有一定的参政议事能力;

(四)热心社会活动和群众工作,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教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条学校教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教职工人数在一百人至三千人的,代表名额以三十名为基数,教职工人数每增加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不得少于五名;教代会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领导干部、民主党派负责人、学生等作列席代表,列席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十一条选举教职工代表由校工会组织部门工会实施,选举以行政组织(若召开“两代会”以部门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校工会提出代表选举方案,报校党委同意后将方案下达各选举单位。教职工代表候选人的产生,由其所在部门工会,按照校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代表条件和差额率,组织教职工讨论推荐(自荐、他荐或组织推荐)提出名单,报校工会平衡确认。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由部门工会负责人主持,选举应当有部门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部门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主,教师、科研人员代表(包括技术职称教辅人员)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人数不低于全体教职工代表的百分之三十;学校党、政、工、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教代会代表,但中、高层管理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提案和议案,参加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对教代会工作进行监督;

(四) 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受到压制、阻扰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学校工会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五)因履职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素质与履职能力。

(二)参加教代会活动,宣传和执行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向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五)遵守职业道德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教代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教职工的资格审查工作。教职工代表资格审查结果应当向教代会报告。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离职、退休或解除劳动关系,其代表资格自办理上述手续之日起自行终止,原选举部门应进行补选。因工作需要在校内调动,其代表资格应予以保留,并视为新单位代表,受新单位教职工的监督,由此而造成原选举部门代表缺额,补选与否,视具体情况由校工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的,选举部门可以提出撤免建议。撤免应当经部门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对违法犯罪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违法违纪受到严重处罚处分的教职工代表,应当由选举部门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每个代表团推选团长1名,主持代表团活动。

第四章组织制度与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教代会应当按时换届,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应当向教职工代表说明,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重大问题由学校、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教代会。教代会须有全体教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各项问题;

(二)听取、审议各代表团、专门工作小组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及决议草案等。

主席团人数不得少于七人。由担任本届教职工代表的学校党委、行政、工会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师代表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五十。主席团成员由校工会提出建议名单,报请校党委同意后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设立秘书、提案、会务等民主管理专门小组,组织教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办理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专门小组负责人由教职工代表担任。

第二十三条教代会的议题和议程由学校党委、行政和工会共同协商确定,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

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作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大会的议题、议程,决议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表决选举、形成决议等。

第二十五条教代会表决和选举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的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教代会表决和选举的事项应当在大会闭会后一周内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二十六条提交教代会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大会召开的七日前送交教职工代表。工会负责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并汇总和整理讨论的意见、建议,向大会主席团进行反馈。

第二十七条教代会在会议和闭会期间可以征集提案。提案应当至少由一名教职工代表提出,两名以上教职工代表附议或者由十名以上教职工代表联名提出,经教代会提案工作小组审查立案。提案的征集、立案、处理、落实、检查等情况应当向教代会报告,接受教职工代表和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教代会闭会期间,除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学校可以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确认。

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由教代会主席团成员、代表团团长、民主管理专门小组负责人、工会干部(校工会委员及部门工会主席)参加。

第二十九学校实行教代会与工代会两会合一的原则,届期统一,均为五年;代表合一;同时开会。各部门工会主席应与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可以是不同人员,也可以人员合一。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教代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教职工代表的选举、培训等活动;

(二)参与并负责教代会筹备工作。提出会议筹备工作方案、议题和议程的建议;

(三)提出教代会主席团、民主管理专门小组人选、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同意;

(四)承担教代会会务工作。协助做好教代会文件的准备工作;组织代表讨论,汇总整理讨论审议意见,协助大会主席团处理有关事项;

(五)完成教代会教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工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教职工传达大会精神,动员教职工执行教代会决议,督促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

(二)召集教代会联席会议、临时代表会议,组织民主管理专门小组、教职工代表开展巡视、检查等活动;

(三)受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

(四)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召开教代会,工会应当提前十天向上一级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在教代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再次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备案。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201848学校第四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中央、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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