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桥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2024-02-011946索取号:G0300904000-2017-0002


为了更好地规范学校的基建工程项目和各类房屋、公共基础设施修缮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和防止发生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最佳的社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上海建桥学院财务审计处核销资金的校园建设工程项目和房产及设施的修缮工程(含维修、装饰和改造等工程),均须按本办法实行管理。

第二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制定和申报基建项目和全校房屋、设施修缮计划,下辖基建办为实施基建和修缮工程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按学校下达的基建和修缮计划,根据政府和学校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及项目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日常校内零星修缮项目由资产管理处、教育服务公司等部门负责制定修缮计划,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校内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由校长办公会讨论确定,并报学校董事会讨论后确定,资产管理处负责按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立项手续。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需要对其所使用的房屋进行修缮、装饰和改造的,应通过学校物资申购系统基建装修改造相关流程进行申请,并明确现有房屋状况、改造原因、经费及预算情况等,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由资产管理处予以安排实施。

第五条 学校自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计划投资金额小于1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由资产管理处从合格供应商中选择施工单位,通过议价或邀请招标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工程计划投资金额1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及计划投资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由资产管理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建交委或学校规定报建并组织招投标工作。

第六条 民办高校政府扶持专项资金项目:工程计划投资金额小于1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由资产管理处从合格供应商中选择施工单位,通过议价或邀请招标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工程计划投资金额1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资产管理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建交委或学校规定报建并组织邀请招标;工程计划投资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由资产管理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建交委或学校规定报建并组织公开招标。

第七条 学校根据不同招标形式确定的结果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同时办理相关手续,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还应签订《廉洁自律协议》、《安全协议》、《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等。

第八条 对施工单位的管理:

(一)施工单位在校内施工,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制度,服从校方管理人员的指挥,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发生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事件;

(二)强化验收,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竣工后,由资产管理处会同其它相关部门对该项目的质量、投资、工期控制、安全管理以及文明施工等情况进行综合验收,验收通过方可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三)施工单位在工程正式验收前需自检,自检合格后报请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5天内须向资产管理处提供二至三套的竣工资料归档,并将工程结算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初审后报第三方审计单位予以审计,逾期提交的将延迟工程款的支付和影响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

第九条 所有建设工程其设计风格、装饰、改造标准和材料选用等必须与房屋使用性质、建筑物原有风格、校园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相符。必须严格执行实用、节约、环保、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允许超标准装饰、改造。凡新建或装修过未满五年的房屋若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再次装饰、改造。

第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各类工程,财务处将不予支付工程款,后保处不予发放出入证,并将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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