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桥学院教职工招聘管理办法(2018)

索取号:G0300608000-2017-0674发布时间:2018-06-20公开类别:主动公开发布者:陈少东浏览次数:3869


1.目的

为加强劳动人事管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的劳动合同法》及《上海市劳动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校范围。


3.定义


4.职责

4.1各部门提出用人申请、面试、签订《岗位聘约》

4.2校人事处组织公开招聘、组织试讲能力测评、劳务合同签订、解除、变更和续签、代办五险一金


5.管理内容

5.1教职工聘用

5.1.1招聘办法

由各院、系、部、中心、处(室)负责人根据需要在定编范围内提出用人申请,由学校人事处统一组织,向社会公开招聘。

5.1.2聘用条件

符合学校和各院、系、部、中心、各处(室)商议确定的各岗位聘用任职条件。

5.2录用程序

5.2.1应聘人员须通过面试。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作程序组织相关人员参与面试,主试人应在《应聘人员录用审批表》填写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5.2.2人事处组织试讲和能力评议组,负责对教师上课能力及辅导员、职员上岗能力的评议把关。

5.2.3录用者须提供近期在我市的区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

5.3合同签约

5.3.1应聘录用人员与人事处签署《劳动合同》或《特殊劳动关系聘任协议》。合同明确双方权力和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

5.3.2应聘录用人员的首次合同期限:

5.3.2.1教职工一般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学校按上海市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也享受“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待遇。个人应缴金额由学校统一办理代扣代缴。

5.3.2.2对特殊人员签订1年的《特殊劳动关系聘任协议》聘任协议,其社会保险金由原劳动关系单位负责。

5.3.2.3应聘录用人员与用人部门签署《岗位聘约》。

5.3.2.4《劳动合同》是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岗位聘约是用人单位要求受聘人履行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和考核指标,劳动合同是岗位聘约的前提,一旦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岗位聘约同时解除或终止。

5.3.2.5对教职工实行试用期。试用期限及其相关规定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试用期满,按学校规定的工作程序,由本人填写转正申请表,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书面评审意见,学校可视情况给予按期转正、延期转正或终止合同。

5.4社会保险

5.4.1甲乙双方应按国家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乙方负担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5.4.2乙方在甲方发生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5.5劳动合同的解除

5.5.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5.5.2合同解除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试用期需提前3天。为了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教师和辅导员辞职必须服从第5款。

5.5.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5.5.3.1试用期间用人部门考核不合格;

5.5.3.2考核不合格(师德一票否决,教师业务考核不合格)

5.5.3.3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5.5.3.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5.5.3.5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20个工作日;

5.5.3.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5.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5.5.2.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5.5.2.2实行计划生育的乙方(指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5.3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应当充分考虑到学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稳定,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学期结束后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5.5.4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5.5.4.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5.4.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考核为基本称职,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5.4.3与乙方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5.4.4由于乙方原因,甲方无法为乙方缴纳社保金长达半年。

5.5.4.5辅导员正式党组织关系半年不能转入学校。

5.5.5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乙方要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工作交接和离校手续。如乙方不按甲方要求正常办理工作交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将追究乙方的责任,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5.6特殊劳动关系聘任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范畴,在协议期间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协商解除协议。

5.7合同的续签和变更

5.7.1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每年7月份为合同续签月。本合同期满前30天互相告知,甲乙双方如协商一致,可按甲方规定的工作程序续签《劳动合同续签书》。

5.7.2签订特殊劳动关系协议人员每年12月份为合同续签月。本合同期满前30天互相告知,甲乙双方如协商一致,可按甲方规定的工作程序续签《特殊劳动关系续签书》。

5.7.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7.4合同到期时,如果一方提出不再续签,双方合同即为终止。

5.8关于教工工作年限规定

5.8.1教师类:

男女教师工作年限不超过70岁;辅导员工作年限不超过60岁。

院副职及系、室负责人任职年限到68岁;院总支书记和院、系办公室主任任职年限参照行政干部执行。

5.8.2行政类:

男职工工作年限不超过70岁,女职工工作年限不超过65岁,

各行政部门的男职工到68岁、女职工到63岁不再担任中层干部。

兼职教师工作年限参照专任教师不超过70岁。

5.8.3个别人员因工作需要,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由人事处汇总,每年6月递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延聘期为一年。

5.9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劳动合同的解聘人员按《劳动合同法》执行,特殊劳动关系聘任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范畴,解聘人员不发经济补偿金。

5.10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5.10.1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10.2在合同期内,乙方应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计划生育政策。

5.10.3乙方在规定工作任务外或规定工作时间外造成意外伤害或责任事故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5.10.4甲乙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5.10.5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按该地址邮寄文件视为送达。若其中甲方通讯地址变更,应当在变更后三日内登报;乙方通讯地址变更,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5.10.6乙方确认,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甲方就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地点、安全生产状况、职业危害、劳动报酬等事项已告知乙方。

5.10.7乙方确认,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岗位职责等)已告知乙方,乙方业已充分阅读并愿意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5.10.8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5.10.9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