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桥学院工会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版)

索取号:G0301303000-2018-0526发布时间:2018-04-09公开类别:主动公开发布者:陈少东浏览次数:408

(2018年4月8日第四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上海市工会条例》和《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教育工会上海建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上海市教育工会的基层组织。校工会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校工会遵守宪法和法律,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校工会尊重、支持学校行政依法执行管理权力,动员和团结教职工维护学校的改革、发展与稳定,把发展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结合起来。

第四条校工会各级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各级工会组织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部门工会同时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


第二章校工会的职能与任务

第五条校工会的基本职能与任务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根据校党委及上级工会的工作部署,制定并组织实施校工会年度工作计划;指导、推动各部门工会开展工作;做好年度工作总结与考核。

(二)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主人翁精神,主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促进学校办学不断上水平,争创民办一流学校。

(三)  师德师风建设。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开展教学、管理竞赛等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教职工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文化素质;深入开展三育人活动;做好各类师德先进的推荐、评选、表彰和宣传工作。

(四)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或其它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履行学校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承担教代会的筹备、召开和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五)  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协商制度,会同行政贯彻执行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审议劳动合同文本,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专项协议,并监督执行;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六)  关心群众生活。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与要求,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帮助解决各种实际困难;组织好教职工的休养、体检、保险等集体福利工作;坚持实施教职工送温暖工程,开展生病、生育、丧事、献血、突发事等五必访活动。

(七)  校园文化建设。组织各种文体活动和联谊活动,组建并管理好各类教工文体社团,办好工会俱乐部,丰富广大教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引导教职工养成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

(八)  根据工会经费独立原则,建立健全经费预算、决算和审查监督制度。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的经费和爱心基金,并管理好工会的财产与设施。定期向工会干部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九)加强工会自身的思想、组织、作风与制度建设。按期召开全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会委员会的工作,筹备与组织工会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培训各级工会干部;做好工会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及新会员的入会、教育工作;开展两级“教工之家”建设活动。


第三章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校工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力机构是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工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与教代会结合召开)。其职权是:

(一)  选举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或增选、补选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二)撤换或罢免其所选举的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三)  审议和批准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 讨论并决定校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工会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为35,可连选连任。工会会员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为校工会会员;

(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养;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在教学、管理、服务育人中发挥较好作用,为人师表;

(四)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中有一定的威信,有一定的参政议事能力。

第八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会员在200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5%20%

会员在501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0%10%

会员在10015000人者,人表为会员的10%6%

第九条  工会会员代表选举以部门工会为单位,由会员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候选人的产生,由其所在部门工会,按照校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代表条件和差额率,组织部门会员讨论推荐提出名单,报校工会平衡确认。

主名单,由代表所在单位的选举产生,报校党委和市教育工会批准,会员代表的选举由部门工会负责人主持,选举应当有部门工会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部门全体会员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条工会会员代表的补选。代表在任期内离开学校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时,应进行补选。因工作需要在校内调动,其代表资格应予以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由此而造成原选举单位代表缺额,补选与否,视具体情况由校工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校工会每届任期为35年。任期届满,应如期换届选举。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工会批准,换届选举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二条校工会设委员7-15人。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差额率为10%

工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以部门工会为单位针对全校会员提名,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汇总提名情况,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校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工代会通过。

工会委员选举产生后报校党委和上级工会批准。

第十三条校工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或专职工会干部1人。校工会主席、副主席由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报校党委和市教育工会批准。

第十四条校工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校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校工会主席的职权是:

(一)  定期召集和主持工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校工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其他重大问题;执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保证其实施;

(二)  代表教职工参加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和其它重要会议,参与学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策;

(三)  负责校教代会的筹备工作,担任教代会主席团的领导与组织工作,贯彻和实施教代会的决议;

(四)  领导和协调校工会副主席及全体委员的工作,校工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并充分发挥副主席的作用,有权委托专职副主席行使上述职权;

(五)对外代表校工会联络和处理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五条校工会设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工会经费收支、使用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会员代表的监督。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产生程序和方式与工会委员相同,设委员3人,任期35年。设主任1人,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推荐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及其主任的选举结果,与工会委员选举结果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五章部门工会组织

第十六条有会员25人以上的单位可单独建立分工会委员会(以下称分工会)。会员不足25人的单位,经协商并报校工会批准,可由若干单位建立联合分工会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各分工会由所在单位工会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35,期满改选。分工会选举前须征得本单位党组织和校工会的同意,选举后报校工会批准方为有效。分工会一般由35人组成(可兼任),可设主席1人,委员应有各项工作的分工。

第十八条各分工会可以系、教研室、实验室、部处室等为单位建立工会小组,并由本组会员直接选举产生小组长。工会小组在部门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各分工会要在同级党组织和校工会的领导下,切实加强自身的思想、组织、制度与作风建设,积极开展合格与先进教工小家的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与组织活力。

第二十条合格与先进教工小家的考评内容由六方面构成:

(一)  素质教育:政治学习、师德建设和关心青年教师成长等方面。

(二)  民主管理:建立制度、参与民主管理渠道和作用等方面。

(三) 文体活动:文艺、体育、积极参加全校活动等方面。

(四)  维护保障:反映呼声、排忧解难、帮困送暖和依法休假等方面。

(五)  自身建设:组织机构健全、有专门的职工活动场地、有活动计划安排、配备适合本部门职工活动的设备、经费使用规范。

(六) 特色工作。


第六章 工会干部

第二十一条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讲话精神,认真学习新《宪法》,与时俱进;

(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做好本职工作,在会员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了解工会知识,熟悉工会业务,工作扎实,勇于创新,出色完成所分工任务;

(四) 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五)  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六)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会员排忧解难,多办实事;

(七)联系群众,作风民主,自觉接受工会会员的批评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校工会委员空缺,应按民主程序增补。主席、副主席增补需校党委审核通过,主席增补人需报上海市教育工会审核通过;主席增补前可由副主席或委员代理主席职务,代理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三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支持他们的工作,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工会干部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如有违反规定,损害职工或工会权益的,由本级工会或上级工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予以处分或予以罢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848日学校第四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