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准予登记民办上海建桥学院(筹)的批复》

2019-03-262423索取号:G0300101003-2019-0011


民办上海建桥学院(筹):

你们要求登记民办上海建桥学院(筹)的申请收悉。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准予登记民办上海建桥学院(筹),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你院应遵循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法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业经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你院如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宗旨、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或修改章程,应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和核准手续。

此复。

                                 上海市民政局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资料来源:校档案室(2000-XZ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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