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上海建桥学院(筹):
你们要求登记民办上海建桥学院(筹)的申请收悉。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准予登记民办上海建桥学院(筹),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你院应遵循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法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业经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你院如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宗旨、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或修改章程,应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和核准手续。
此复。
上海市民政局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资料来源:校档案室(2000-XZ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