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建桥学院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营利性学校正式<办学许可证>的批复》

2021-04-26740索取号:G0300101003-2023-0015

沪教委民〔2021〕10号


上海建桥学院有限责任公司:

       你校《关于申请正式办学许可证的请示》(沪建桥院[2021]4号)及相关补正材料收悉。经研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 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7] 94 号)《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沪府发[2017]95号)等规定,现同意颁发你校营利性法人正式《办学许可证》,学校全称为“上海建桥学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为“上海建桥学院”

请你校及举办者依法、及时办理后续手续,关注学校师生动态,切实做好教育教学秩序的保障工作。同时,在后续的办学过程中,你校应当规范办学、依法治校,不得擅自开展重大事项变更,确保资金资产合法合规管理和使用,确保办学投入充足,保障并逐步提升办学质量,保障学校、学生与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特此批复。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1年4月26日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