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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上海建桥学院教师师德违规行为通报办法》的通知

2023-11-29128索取号:G0301301002-2023-2076

沪建桥院委〔2023〕37号

各二级党组织、党委各部门,各二级学院、部门:

现将《上海建桥学院教师师德违规行为通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建桥学院委员会

2023年11月29日

附件

上海建桥学院教师师德违规行为通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推动师德失范行为处理通报工作规范化、常态化,教育引导教师汲取教训、守牢师德底线,强化职业自律,自觉践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完善高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上海市教委《上海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德违规行为通报内容主要包括:师德违规行为基本情况、处理过程、处理依据以及处理结果。

第三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校纪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实际工作,建立协同机制,履行通报职责。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通报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具体落实通报工作。

第四条  对查实的师德违规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不同,采取会议通报、文件通报、公开曝光等形式进行通报。具体形式如下:

(一)情节较轻受到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处理的,视情况由当事人所在系/支部/学院采取会议通报的形式进行通报;

(二)情节较轻受到通报批评处理或情节较重受到警告、记过处分的,学校以文件形式全校通报,当事人所在学院召开教职工大会进行会议通报;

(三)情节较重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处分的,学校以文件形式全校通报并在学校网站公开曝光,当事人所在学院召开教职工大会进行会议通报;

(四)情节较重受到解聘、开除处分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有关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的,除按第(三)项进行通报外,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处理。

第五条  对情节较轻的师德违规行为,应在查处后的一个月内进行通报;对影响较大、社会关注较高的师德违规行为,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机随时通报。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结合通报的案例加强教师师德警示教育,组织教师讨论剖析原因、对照查摆自省,并将通报警示教育情况反馈教师工作部。

第七条  教师工作部应对各二级学院落实通报警示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二级学院及个人落实整改措施、执行处理处分决定等有关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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