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建桥院规〔2024〕22号
各二级学院、部门,校内各相关单位:
①因结合我校医务室工作实际,本着实用、全面、精简的原则,现将《高血压登记表》、《精神疾病登记表》、《糖尿病登记表》、《哮喘疾病登记》、《心脏疾病登记表》所有表单内容并入《医务室疾病登记表》SJQU-QR-HB-510(A2)中;《新生体检肝功能异常者及随访名单》表单内容并入《新生体检汇总表》SJQU-QR-HB-517(A3)中;
②《上海建桥学院学生校外门急诊结算凭证》已不适用。
下列学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已经批准作废:
《精神疾病登记表》SJQU-QR-HB-512(A2)
《糖尿病登记表》SJQU-QR-HB-513(A2)
《哮喘疾病登记》SJQU-QR-HB-514(A1)
《心脏疾病登记表》SJQU-QR-HB-515(A2)
《新生体检肝功能异常者及随访名单》 SJQU-QR-HB-516(A3)
《上海建桥学院学生校外门急诊结算凭证》 SJQU-QR-HB-543(A1)
具体内容请内网访问iso.gench.edu.cn查阅。
上述文件于2024年5月28日起废止,请你们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建桥学院办公室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