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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学位证的授予标准有哪些?

2025-05-06408索取号:

答:根据《学位法》的相关内容:学生每年在学位申请受理期间提交学位申请后,经过学位审核,符合以下条件,可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

    1.已达到毕业条件;

    2.平均学分绩点(GPA)达到2.0以上;

    3.非外语类专业学生学习大学英语课程需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学习大学日语课程需通过全国大学日语四级考试(艺术类专业除外);外语类专业学生需通过本专业全国专业四级考试。未达到上述规定成绩者以毕业当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的资格线为授予学士学位的外语能力标准。非外语类专业退伍军人可免于审核外语能力。

    4.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要通过上海市高等学校信息技术水平考试(一级)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计算机类专业学生要通过上海市高等学校信息技术水平考试(三级及以上)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非计算机类专业退伍军人可免于审核计算机能力。

(特别提示:以上仅作为参考,具体要求可能每年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具体请前往校内网“ISO质量管理体系专题网-教务处三阶文件”查阅学校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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