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桥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索取号:G0301208000-2017-0015发布时间:2018-03-13公开类别:主动公开发布者:陈少东浏览次数:3095

根据市政府沪发[2007]1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建桥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细则。

第一条医疗保障对象和期限

取得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专科(俗称“大学生”)可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办理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的则停止享受;;办理了因病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仍可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条校内就诊

(一)在校期间患病要求治疗的,先在校医务室就诊;若校医务室不能治疗的由接诊医生开具转诊单到校定点医院就诊,定点医院不能处理的由定点医院转诊至本市其他医保定点医院诊治。

(二)在校期间发生急诊应通知校医务室,由校医务室转至定点医院急诊。

(三)在校医务室就诊用药吗应按病情给药,一般不超过三天,学生不能强求医生处方,学生在校就诊自负药费的10%

(四)在校时学生就诊凭学生证或校门诊病史卡就诊。

(五)转诊到校定点医院就诊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定点医院付费就诊医治,凭转诊单、病史卡及收费单回校报销。

学校每周三上午830------下午3:00接待学生校外就医药费报销。

第三条双休日、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普通门、急诊就诊(以下简称“节假日”)

(一)凡节假日在本市的学生应到学校医务室就诊或转诊,在外地原则上慢性病就诊不予报销(休学等特殊情况除外)。

(二)节假日期间发生突发的意外伤害如严重外伤、脑血管意外、心律失常、急性胃肠道疾病、哮喘持续状态、体温超过38ºC等可到就近医保定点医院就诊。

(三)因病休学及学校规定的教学实习、课题调研、社会调查等期间就诊或急诊按上述条款执行。

第四条住院及大病医疗保障

(一)大学生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和市医保中心认定的大病,由市、区医保机构集中统筹管理、审核。

(二)住院和门诊大病就医及结算流程

1.住院:凭医保定点医院出具“住院通知单”复印件及学生本人身份证、学生证的复印件到校医务室开具“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住院结算凭证”在7日内到所住医院办理住院等凭证手续即可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

2.每次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学生本人应按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规定自负住院起付标准及部分医疗费用;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100元、一级医院50元。

3.门诊大病:凭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门诊大病登记申请表”和学生证、身份证的复印件到校医务室开具“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到就诊医院就诊。“门诊大病结算凭证”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超过6个月仍需治疗或在6个月内需要变更门诊部门的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4.因病情需要转到其他医保定点机构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的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报销范围

(一)大学生医疗报销范围和相关处罚条例按上海市医保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外院外配药及自购药不予报销。

(三)整形、美容等非疾病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条其他

(一)学校将医疗帮困纳入大学生帮困助学范围,按帮困程序办理和资助,同时鼓励学生自愿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校园意外伤害保险”。

(二)本办法解释权在上海市建桥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最终解释权在上海市医保局。

  

  

上海建桥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0一七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