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桥学院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索取号:G0300904000-2017-0003发布时间:2023-06-01公开类别:主动公开发布者:陈少东浏览次数:1147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和校园修缮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经济行为,提高建设资金的安全度,规避经济纠纷和资金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建设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规范、高效、公开、廉洁。

第三条签订合同的主要依据包括:项目《招标文件》、项目投标文件、报价资料及相关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所签订的承诺书等。

第四条管理范围

1.施工类合同:包括单项工程的建安总承包、分部分项工程的建筑分包、专业设备安装分包、改造、扩建、维修等合同。

2.采购类合同:包括重要建筑材料、半成品、建筑构配件、主要建筑设备、各种设备及工具、检测器具等的购销合同。

3.服务类合同:包括测绘、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委托代理、检测测试等合同。

第五条承办部门负责将起草好的合同连同《上海建桥学院合同审查意见书》(见附件)送相关部门审阅,为保证工程项目建设工期需要,相关部门应注重合同文本审阅的质量和效率。一般情况下,合同文本传阅在一个部门的滞留时间不得超过2天,一个合同文本的办毕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7天。

第六条合同审阅过程中各方主要职责:项目执行部门按规定提供书面合同文本,并保证商务洽谈后基础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法律顾问负责合同内容完整性、文字表达准确性、条文合理性及合法性审查;监察审计处负责经济行为规范性和经济责任明确性的审查。

第七条合同经审阅修改后,如果签约方对合同修改内容无异议,签署合同(含“廉洁自律协议书”)。

第八条所有合同签署均由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上海建桥学院合同专用章”。

第九条合同的执行部门为履约的责任部门,合同执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履约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合同一旦生效,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全面履约,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延误。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补充条款或中止合同的,应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充分协商和沟通,并在此基础上按合同生成程序履行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 各类生效的合同文本学校各留存正本1份,副本不少于3份。其中的正本,由基建部门统一归档保存,合同副本由合同的具体执行人(部门)、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各类合同的正本按永久性文档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私自销毁。

第十三条 合同文本的收发、传阅、归档一律在基建部门建立台账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