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我校在册的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涉及到各专业培养计划的内容,参见《上海建桥学院本科专业培养计划》和《上海建桥学院高职专业培养计划》。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五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和弹性修业年限。
本科学制四年,本科生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为6年;专科学制3年,专科生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为5年;专升本学制两年,专升本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为3年。
本科生的基准学习年限为4年,专科生为3年,专升本学生2年。允许学生提前或延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本科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3年,不得超过六年(含休学)。专科生在校时间不得少于2年,不得超过5年。专升本学生在校时间不得少于1年,不得超过3年。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学生按规定办理休学创业并获批的,可再延长修业年限3年。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凡按招生规定经本校录取的学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条 新生体检复查出患有疾病者,经本校指定医院诊断,能在一年内治愈并达到入学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处审核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户口不迁入学校,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自费疗养。自学校通知之日起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或擅自滞留在学校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规定在教务管理系统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报到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暂时无法缴齐学费的学生,应当至学校学生处办理缓交学费手续,学校允许办理缓交学费手续的学生暂缓注册。
第四章 选课与自学
第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开设的理论教学课程、实验及其他教学实践环节统称为课程。理论教学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实践环节均为必修课程。
学校为学生开设通识教育选修课,以进一步拓展学生的综合素质。学生选课时不能选修与本专业课程雷同的课程,也不可重复修读某一门课程。
第十二条 学生可通过自学方式修读课程。每学期第2周结束前由本人递交“课程自学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及系主任同意后,由课程开课学院备案。自学者可以免听课程,但必须按时完成课程的实验实训和作业,参加课程考核(含X)。总评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下列课程不接受自学申请:
(一)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形势与政策课、实验课、体育课;
(二)军事训练、实习、工程训练、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所有实践环节。
第十三条 按照各专业培养计划,学生均应参加素质拓展学分项目的选修。
第五章 请假与考勤
第十四条 学校规定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都要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前请假并获得批准。请假期满仍不能返校者,要办理续假手续。
(一)每周自星期日晚上到星期五下午,是全体学生在校内学习或活动时间。在此时间内,学生不得无故旷课。
(二)学生请病假,应当持医院或学校医务室证明,并填写请假条。
(三)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确有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者,应事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必要的证明材料。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所在学院审批;一周以上,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五条 学生无故缺席的,以旷课论处,课堂教学旷课按实际时间计算,集中性实践环节旷课以每天5学时计算,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思想教育等活动旷课按实际学时计算。
对学生旷课的处理按《上海建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考勤,由辅导员指定考勤班长具体实施。每一次教学活动结束后,考勤人员应将本次教学活动的科目内容、迟到和缺勤学生的姓名(含病假、事假、旷课)等情况详细记录在班级教学日志上,并经任课教师签名确认。经任课教师确认的考勤,由考勤班长在当日录入考勤管理系统,班级日志期末交学院办公室存档。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的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总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遵循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进行。
考核成绩可以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分,但均以A、B+、B、B-、C+、C、C-、F八级记入成绩册。成绩低于60分或不及格,记“F”,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九条 学分绩点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之间的关系如下:
百分制 | 90--100 | 85--89 | 80--84 | 75--79 | 70-74 | 65--69 | 60-64 | 60以下 |
等级制 | 优秀 | 良上 | 良好 | 良下 | 中上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成绩记载 | A | B+ | B | B- | C+ | C | C- | F |
绩点数 | 4.0 | 3.5 | 3.0 | 2.5 | 2.0 | 1.5 | 1.0 | 0 |
军事训练和理论、综合实践类项目、形势与政策、课外科技活动、体育课、通识教育类选修课、素质拓展类项目、辅修专业课程不计入学分绩点。
第二十条 学习期的平均学分绩点是智育测评、授予学位、评优等的重要依据。
学习期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该课程考核所得绩点)/Σ课程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试前必须参加听课、实验、作业、讨论、上机等该门课程规定的学习环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一)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计划学时三分之一者(申请获准的自学者除外);
(二)迟交、缺交作业和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者;
(三)两次以上(含两次)抄袭作业或实验报告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末,学生均应按学校规定参加考试,否则作“旷考”处理,如有特殊情况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交送书面缓考申请,(如属病假,须持学校医疗部门出具的病假证明),经所在学院核实后报教务处批准。
(二)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缓考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的次日凭校医院核实、签字的“急诊病假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理,作旷考处理。
(三)经批准的缓考课程,缓考考试时间安排在下一个学期开学的第二周周末进行。缓考不及格或缓考缺考者,不再安排补考。缓考成绩的评定、记载与正常考试相同。
凡参加考核不交试卷者,以旷考论处。
旷考者不允许参加缓考、补考考试。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课程(不包括实践性教学课程)可补考一次,通识教育选修课、素质拓展课程及重修课程不予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的第二周周末进行,补考成绩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比例综合计算后记载。并在成绩册上作补考标记。
考试违纪或作弊和旷考者以及因缺课、缺作业不得参加考试者不予补考,视为补考不及格。
第二十五条 军训、未设置期末考核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课程(含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考核不及格,一律由各开课学院组织学生重做。重做成绩,最高不得超过B-。并标记重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创新创业学分或素质拓展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见《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
学校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须取得6个创新创业学分方能毕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考试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或舞弊者,按照“上海建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界限及处理办法”执行。
凡因违反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而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的学生,不得参加补考。
第二十八条 课程补考仍不及格者,应当通过重修获得学分。外语类延续性课程,允许以高级别成绩覆盖低级别不及格成绩。学生也可申请以有效的社会考试合格证书替代不合格课程成绩(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合格成绩不能替代学校大学英语课程成绩)。以证**的成绩以C-载入成绩册,该门课程的绩点不重复计算。
第七章 辅修专业、跨专业模块与课程重修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因材施教、个性化教育原则,学有余力的学生可辅修第二专业或第二专业课程模块。
学生可以通过参加本校单独开设的辅修专业或专业课程模块进行学习,取得规定学分即可获得学校授予的辅修专业证书、辅修课程模块证书。
学生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或辅修专业,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认定,在他校修读的专业由他校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学生选修上述课程,成绩合格的学分可替代公选课学分或素质拓展学分。
第三十条 学生某门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或考试成绩及格但希望提高学分绩点者,均可申请课程重修。重修学习成绩若低于原考试成绩可按原成绩记载。
重修应当在每学期开学2周内在教务系统进行重修选课。学生仅可选择与其本学期课程上课时间不冲突的课程进行重修;毕业班学生可申请自学+辅导答疑的形式进行课程重修,学生重修需按学分缴纳学习费用,教务处备案后参加重修。
第三十一条 重修课程成绩做“重一”、“重二”标志,表示是第一次重修或第二次重修,第三次及以上的以“重三”标志。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新生在入学一学期后可申请转专业。转专业按《上海建桥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转专业学生的修业年限仍自进校之日起算。
第三十三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非艺术类专业与艺术类专业不得互转。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须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本人申请休学的;
(四)因其它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第三十八条 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学生对自己的行为和后果负责,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按《上海建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处理。应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退役返校时,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符合复学条件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并编入与该生最后学历相衔接的年级学习。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交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以证明其身体健康;因病休学的学生需提交该疾病已治愈的诊断报告,并经学校医务室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复学时如原专业已停止招生,可以转入相近专业学习;但所修课程按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执行。
第十章 学业警告、劝退与退学
第四十二条 入学后的前六个学期,一个学年或连续两个学期取得的学分不足25个学分者,给予学业警告;不足20个学分者,给予劝退处理,学校向学生发放劝退通知,建议学生自动退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尚缺12个学分(不含素质拓展课)未取得者,不得进入毕业实习与毕业设计环节。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五条 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并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以书面送达或通过在校园网内网发布公告等形式将退学决定送达(无法送达的公告7天),最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 退学有关事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三)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四)对中途退学的学生,按下列规定收费:
1.一个学年中第一学期中途退学,收取本学期已修读课程的学分费用;
2.一个学年中第二学期中途退学,收取本学年已修读课程的学分费用;
中途退学是指每学期开学四周以后的退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上海建桥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对因成绩原因而退学的学生,可向教务处提出成绩复查的申请。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对提前取得毕业资格者,可作如下选择:
(一)提前离校;
(二)辅修另一专业课程。
第五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未取得全部学分的,不具有毕业资格,作结业处理或肄业处理,发给结业或肄业证书。若不足学分在24学分(含24学分)以下者,可发给结业证书,否则发给肄业证书。
在基准学年内学生未取得本专业规定的应修学分的,可申请延长修读年限。
第五十一条 结业生离校后,可回校参加重修、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在最长修业年限的期限内向教务处提出换发证书的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本科生结业证换发毕业证时若符合学位条件的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五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者,或予以退学者,按其已取得学分的数量,颁发相应年限的肄业证书。肄业生不能回校重修,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规定的修业年限已到而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五十四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学 位
第五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学生可以授予学士学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上海建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学院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审议通过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