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学校师生员工积极投入应用研究与高新技术开发,并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与转化,提高我校产学研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上海市政府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凡本校教职工任职期间以及离休、退休、调动工作之日起一年内,或学生在校期间,承担国家、地方、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品牌、资金、物质、技术、人力、场地等无形资产或有形资产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含专利,下同)。其所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均归学校所有。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科技成果”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转化形式包括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转让、使用权许可、以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自行投资实施转化、联合开发、非成果完成人使用他人成果实施转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也可交叉采用上述方式。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有利于学校科技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学校的学科建设,有利于师生员工积极性的发挥。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五条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有决定权,但应充分尊重成果完成人的意愿。成果完成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第六条学校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成功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后,学校应当对成果完成者和在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奖励,并作为岗位考核、职称评定和评先评优时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权责、奖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其成果转化业绩可作为考核、评优、评职等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本校教职工经学校同意创办学校占有技术股份的科技企业。委派期间(时间根据学校和企业项目情况而定)的工资待遇、医疗等各种保险,享有与在校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学校将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等支持。学校每年从科技企业的股息红利中提取总额的20%作为创新创业基金,用于继续扶持高科技项目及企业。
第二十三条学校所有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均应按本办法执行。凡我校教职工违反本办法及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私自与协作方交易,泄露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成果,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学校权益的,所有后果由当事人自负。学校将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并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给学校和他人造成名誉和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学校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学校有权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因科技成果自身原因(如技术不够成熟等)而给实施成果转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该成果转化的直接受益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