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桥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2022-07-011677索取号:G0300408000-2017-00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学校师生员工积极投入应用研究与高新技术开发,并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与转化,提高我校产学研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上海市政府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凡本校教职工任职期间以及离休、退休、调动工作之日起一年内,或学生在校期间,承担国家、地方、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品牌、资金、物质、技术、人力、场地等无形资产或有形资产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含专利,下同)。其所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均归学校所有。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科技成果”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转化形式包括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转让、使用权许可、以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自行投资实施转化、联合开发、非成果完成人使用他人成果实施转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也可交叉采用上述方式。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有利于学校科技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学校的学科建设,有利于师生员工积极性的发挥。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五条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有决定权,但应充分尊重成果完成人的意愿。成果完成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第六条学校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成功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后,学校应当对成果完成者和在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奖励,并作为岗位考核、职称评定和评先评优时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学校由科研处负责促进和规范管理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其相关职责包括:

(一)拟订学校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指导和协调学校各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三)校内成果信息和社会需求信息的收集、整理、沟通、服务等;

(四)学校科技成果对外发布和推广;

(五)负责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跟踪服务,积极争取国家、地方政府经费支持和与企业的合作;(六)利用学校有关平台,产学研合作单位等对具有良好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重点培育和孵化;

(七)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组织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

(八)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开展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代表学校行使股权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学校委托╳╳管理和处置学校以技术入股方式所形成及衍生的资产。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科研处等相关部门、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共同商定。

第十条 为促进成果的转化,项目结题、验收(鉴定)后,或有需转化的成果,负责人须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材料,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研处,由科研处上报学校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将技术成果进行转化的,申请人提交《上海建桥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等书面材料,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转化项目的基本描述,拟转化的对象及转化的前景分析。

(二)由专业评估机构对相关科技成果所做的评估报告;应明确列出所使用的科技成果及其作价金额。

(三)预期的转让方式、转让收益在转让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成果完成者和学校对该项成果保留的权利范围、违约责任等内容,以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签订等相关工作参照《上海建桥学院技术合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执行。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必须转入学校统一账户,经费到账后,由计财处通知科研处,根据合同约定条款下拨使用。

第十四条 合同任务完成后,经二级单位审查同意,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应向学校科研处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合同履行完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结算。跨年度的合同应在每年12月份将进度情况报告报科研处,以便进行项目检查。

第四章 收益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和经济利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和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十六条科研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规范管理计划财务处负责转化收入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收入分配。

第十七条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等以科研项目形式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其收益分配按《上海建桥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科技成果直接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50%归成果完成人;20%作为学校发展基金,专门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10%由学校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课题组作为科研发展基金; 10%归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10%为成果管理及转化的管理费。

第十九条以技术入股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或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的,技术股权按如下比例分配50%归成果完成人;50%归学校。学校拥有的技术股权委托科研处、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管理,并由科研处、资产经营公司将实际获得的股权收益按如下比例处置:40%作为学校发展基金,专门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20%由学校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课题组作为科研发展基金;20%归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20%为成果管理及转化的管理费。

第二十条学校鼓励校内外机构和人员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中介服务,中介可以在转化收益中提取总额不超过10%的中介费用。该费用在进行收益分配之前扣除。

  

第五章 权责、奖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其成果转化业绩可作为考核、评优、评职等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本校教职工经学校同意创办学校占有技术股份的科技企业。委派期间(时间根据学校和企业项目情况而定)的工资待遇、医疗等各种保险,享有与在校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学校将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等支持。学校每年从科技企业的股息红利中提取总额20%作为创新创业基金,用于继续扶持高科技项目及企业。

第二十三条学校所有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均应按本办法执行。我校教职工违反本办法及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私自与协作方交易,泄露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成果,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学校权益的,所有后果由当事人自负。学校将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并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给学校和他人造成名誉和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学校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学校有权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因科技成果自身原因(如技术不够成熟等)而给实施成果转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该成果转化的直接受益者赔偿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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