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依法开展教育收费工作。学费、住宿费在招生考试前通过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学费、住宿费不属于代办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和本市相关部门关于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 学费、住宿费的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按照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学生如因故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学校应根据实际学习时间合理确定退费额度。

因此,可退住宿费的情况有:因故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学生申请走读或提前退宿;上级另有规定。除此以外的情况不属于学费、住宿费退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