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首次印发,2023年8月修订,修订主要内容是第三条、第十条、第十八条及部分相关表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的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学校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包括指导、监督和制度建设);学校各部门协同推进,是学校信息公开相关数据、材料的主要提供者;信息化办公室是信息公开网技术支持;校内各二级学院、部门应积极探索推进二级单位信息公开建设。
第四条 学校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并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第五条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六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全校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七条 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扰乱学校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学校信息。并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并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处理信息公开工作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发布学校信息涉及其他机构的,应当与有关机构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学校信息准确一致。
第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的各职能处室、二级学院及各直属单位。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十条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工作原则,凡是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公开的信息,都应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历史沿革等
2.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简介及分工;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及其职务
3.学校章程、办学许可证
4.高校依法治校年度报告表
5.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及决议
6.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
(二)规划与计划
1.学校“十四五”发展规划
2.学科建设规划
3.年度工作计划
(三)教学管理
1.学科专业设置、当年新增或停招专业名单
2.学校开设课程总数、教学计划
3.本校教师数量及结构、知名教授学者的情况
4.本科教学工作评估及本科专业评估的情况
5.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总体结果
6.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四)科研管理
1.年度科研获奖情况
2.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推进情况
(五)普通高校招生
1.春季考试招生计划、招生章程、考生资格、最低录取控制线、校测录取成绩线及面试名单、预录取考生和候补资格考生名单、录取结果等,配套咨询及申诉渠道等信息
2.普通高校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计划、招生章程、考生资格、录取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配套提供咨询及申诉渠道等信息(含退役士兵招生信息)
3.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计划、招生章程、考生资格、文化课最低录取控制线等,配套提供咨询及申诉渠道等信息
4.普通高校秋季考试招生计划、招生章程、考生资格、录取结果,做好报考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合格考生名单公示工作,配套咨询及申诉渠道等信息
5.插班生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等信息(如有)
6.招收“专升本”新生高校的招生简章、招生计划、招生简章、考生资格、招生流程、拟录取名单公示,公开插班生招生相关信息,配套提供咨询及申诉渠道等信息
(六)学位管理
学士学位评定管理办法及要求
(七)学风建设
1.学风建设机构(包括成员名单)
2.学术规范制度
3.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4.年度学风建设工作报告
(八)学生事务管理
1.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学生奖助学金的申请流程或管理办法
3.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4.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
5.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九)教师人事
1.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办法
2.学校教职工招聘信息
3.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公示
4.教师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
(十)财务与资产管理
1.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
2.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还需公布年度审计结果)
3.收支预算总表
4.收入预算表
5.支出预算表
6.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7.收支决算总表
8.收入决算表
9.支出决算表
10.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十一)基建与维修工程管理
1.各类建设项目与维修工程的管理规定
2.年度建设项目与维修工程一览表
3.招标情况
4.中标结果
(十二)国际交流与合作
1.对外交流项目
2.国际学生管理制度
3.国际学生招生简章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
(十三)监督工作
公布学校监督投诉电话、投诉邮箱、受理机构
(十四)后勤保障
1.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及服务信息
2.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信息
3.公共安全应急预案及相关制度
4.大学生医保制度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
5.节能管理工作情况(包括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等)
(十五)其它
1.信息公开申请(公开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受理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机构、联系电话、联系网址、处理流程、办理期限、收费标准、表格下载等信息)
2.便民服务(针对与学生、教师、公众学习、工作和生活密切相关的事务,结合学校实际提供便民服务)
3.网上公示(本校评奖表彰、重大活动等网上公示情况)
4.网上征求意见(重大决策事项及重点工作开展网上征求意见情况)
第十一条 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学校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为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校内各职能处室,各院、系(部)及各直属单位由其办公室或者承担信息公开职能的机构或指定负责人负责依照本细则的要求主动公开本部门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积极协助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主要部门开展相应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十五条 对依照本细则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学校网站是学校面向社会公开信息的主要载体。
第十六条 学校在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
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及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
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校信息的索引、名称、责任部门、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学校将基本的规章制度上传学校”ISO质量管理体系专题网“,所有规章制度及记录表单均从该网站下载。
第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形成或者获取信息后(包括所发文件),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报送校长办公室或通过校长办公室及时报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当填写《上海建桥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数据电文等形式)向学校校长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高等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高等学校予以更正;该高等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按照上海市物价局和财政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公开信息的个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学校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学校及校内各部门、二级学院及各直属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各部门、二级学院及各直属单位,应当健全相应的信息公开制度,并接受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学校办公室)的指导,明确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与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学校纪委和工会共同负责组织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三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开,并报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和评议。
第三十三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反映或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