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社会服务

索取号:G0301405000-2013-0001发布时间:2023-03-01公开类别:主动公开发布者:陈少东浏览次数:1646

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八条精神:“学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我校实验室在完成本专科实验实训、学生科技活动、毕业实习和科研等工作的前提下,有余力的可以组织对社会服务。对社会服务的方式包括:接受外校外单位的实验实训任务;接受外单位的测试、加工或制造任务;出租出借仪器设备等。

实验室对社会服务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为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各院(系、部)实验中心承接社会服务任务时,需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具体办法见:上海建桥学院实验室社会服务管理办法.doc